苛捐雜稅指在既定的稅收之外,通過設立其他繁雜的稅務名目,從而加收更多其他稅費的情況,也特指了過去舊社會政府所計征的一系列雜稅,包括筵席及娛樂稅、戰(zhàn)時消費稅、特種過分利得稅、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等,該類稅收都不利于維護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系,同時也不利于國家稅制結構的優(yōu)化。
隨著我國稅制結構的發(fā)展,目前我國的稅項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房產稅、關稅、車輛購置稅、契稅、耕地占用稅、船舶噸稅、煙葉稅、環(huán)境保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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