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指在會計年度決算時,對未滿期保險單提存的一種準備金制度。規定這種資金準備,是因為保險業務年度與會計年度是不一致的。
會計科目中的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僅用于保險行業的賬務處理。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提取的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再保險合同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本科目應當按照險種和原保險合同或再保險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在確認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應按保險精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資產負債表日,應按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金額與已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應按相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借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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