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對于員工辭退補償金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其計算方法為:應納稅額=(員工取得的一次性辭退補償金金額-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金額)×適用的個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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