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組債務的處理方式如下:
1、達成破產重組協議后,債權、債務人協商,可以由企業在一定時間內,只支付一定的利息,暫停償還本金。
2、在協商和解之后,根據破產公司、企業的狀況,債權人可以延期行使債權,在債權債務人雙方友好協商下,可以通過債權轉股的方式,消除重組企業債務。
3、通過金融公司置換銀行債權,用過渡的方式進行債權轉股,經過合并、兼并的方式成立新的公司,原公司債務由新成立的公司負責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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