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預繳稅款辦法一般指《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實行預征辦法的函》,該函要求占地單位或個人在申報用地時,要先向財政部門預交稅款,并持財政部門開具的預交稅款憑證,到土地部門辦理批準用地手續;土地部門批準用地后,財政部門依據實際批準用地數,與納稅人結算稅款,實行多退少補。各地對預征的稅款,要嚴格管理,及時辦理結算,嚴禁挪用截留,對于已采取聯合辦公等辦法收稅,效果較好的,可繼續實行。
目前《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實行預征辦法的函》已經廢止,我國國內的耕地占用稅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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