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余是指1913年以后中國鹽稅收入扣除償付外債本息和支付鹽務行政經費后的剩余款項的簡稱。北洋軍閥政府舉借善后大借款,以鹽稅作擔保。此后,以鹽稅擔保借外債多種。同時,外國人參與管理鹽務,且控制實權。鹽稅收入償付外債本息和扣除鹽務行政經費之后的余額,不經鹽務官署中由外國人充任的會辦同意,中國政府不得動用。以后北洋政府與南京國民政府常以鹽余擔保向本國銀行借款或發行內債。
1913年,袁世凱北洋政府與英、德、法、日、俄5個帝國主義國家的銀行集團訂立善后大借款合同,規定以鹽稅作為償還本息的擔保,并設立鹽務署,內設稽核總所,各地設立稽核所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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