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費扣除比例為百分之六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需要而合理開支的招待費用。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因發生業務招待行為而產生的費用一般作為業務招待費,通常包括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宴請客戶及因接待業務相關人員發生的餐費、住宿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以及向客戶及業務相關人員贈送禮品等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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