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的經營所得一項繳納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合伙企業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其中,經營所得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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