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可以轉回,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指固定資產發生損壞、技術陳舊或者其他經濟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時針對該部分差額所計提的準備金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減值準備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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