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國抵免限額,是指就納稅人從境外各國所取得的收入按不同國家分別計算抵免限額,然后按照其在該國繳納稅款數額與該國的抵免限額的關系,確定允許在居民國應納稅額中予以抵免的數額,從而分別計算出在居民國的實際應納稅數額的方法。其是“綜合限額抵免”的對稱,計算公式:分國抵免限額=某一外國的應稅所得/居住國和該外國的全部應稅所得×稅基(居住國和該外國的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的所得稅率,對來自每一國所得計算抵免限額的方法與前述的計算方法相同,最后將納稅人就各國已納稅額分別進行抵免后,加總計算其在居民國實際應繳納的稅額。而分國抵免限額的主要特點是,居民納稅人在不同的外國所納稅的抵免限額是相互獨立的,不得相互補充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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