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資性風險參與的內容:非融資性風險參與的二級包買商在辦理買斷業務后,不需將單據或票據所代表的債權金額立即付給初級包買商,而是當信用證項下的開證行(或保兌行)、票據的承兌行(或承付行)出現了拒絕付款、倒閉的情況下,承擔賠付的責任,實際上起了一個對債權的擔保作用。
在一般情況下,對于二級包買商敘做融資性風險參與業務,由于需要墊付資金,利潤相對豐厚;而非融資性風險參與業務,由于不需要墊付資金,利潤相對不高。
非融資性風險參與是指風險參與行不向風險出讓行貼現款項,如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付款義務,風險參與行將按照其風險參與的比例向風險出讓行支付債權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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