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匯核銷的手續包括:
1、出口單位在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時,如報關單金額和收匯金額差額,須提供有關證明。
2、出口單位以實物補償,必須提供經貿部門的批件,有關補償貿易合同、有關進口報關單、發票、核銷單寄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外匯管理部門將逐筆登記出口額和補償出口日期。
3、出口單位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出口須附加工合同和“登記手冊”。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繳費的出口單位須憑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銷單和收賬通知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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