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轉自籌基建科目存在的理由有:事業單位結轉自籌基建資金的轉存及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由于時間和資金使用情況差異,需進行不同的會計賬務處理,這樣做才能符合會計法規對會計核算的要求。把自籌基建資金轉存建設銀行后,其財務管理應從單位財會部門交由單位專設基建部門去管理和核算,以便全面地、完整地、真實客觀地反映基建資金的使用和結存情況。與單位日常財務管理分開,便于我們核算和監督。財會部門暫不參與對該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會計核算,待基本建設完工交付使用后,財會部門再將基建部門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轉入賬核算,并納入日常的單位資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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