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石原則的分析有:
深石原則適用的基本前提是母子公司關系之存在,深石原則無論如何目前僅以判例和學理解釋的方式存在,其所具有的合理性還有待進一步考察;子公司資本不足,如果母公司反而因其債權事先獲得子公司擔保而主張優先受償無疑對子公司其他債權人及優先股股東有失公平,故母公司債權人受償應劣后于子公司的其他債權人和優先股股東;
同時存在子公司為母公司之利益而不按常規經營,如果子公司資產不充足,但母公司并無不正當之操縱行為,那么否定母公司的債權亦屬不當;關于母公司對其子公司債權的擔保是否有效的問題,從公平角度出發,即使該貸款是在資本充足的條件下依公平、善意、謹慎的方式提供的,法院一般都不承認該項貸款的擔保性質,而只將該股東視為無擔保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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