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法的理論依據具體如下:
即使被投資企業取得利潤后未分派股利,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權益畢竟增加了,權益法強調控股公司與附屬公司之間的經濟實質關系,即它們在會計上已經構成了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因此投資收益應在被投資企業發生利潤或虧損時確認入賬,而不需等到被投資企業實際支付股利時才予入賬,這一做法更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及時地真實地反映公司在被投資公司所擁有的權益。就不能將附屬公司支付的股利看作控股公司的投資收益,而應將它視為控股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部分變現,因而應是部分收回在附屬公司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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