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使用規則的對比具體如下:
1、規定標號應書寫在每筆分錄的開頭,先說明借方,再說明貸方,在賬目處理中兩者是對立統一關系;
2、按照“借”、“貸”性質的區別和簿記事項的具體內容,相對應的賬戶必然歸其于一方,遵循有借必有貸的記賬法則;
3、賬目處理的表現方式,借方可能是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借方,貸方可能是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貸方;
4、兩個標號的應用貫穿始終,從分錄賬記錄處理,到總賬記錄處理保持一致性,它們在集合賬目、結算賬目中起著重要作用。
借,是“貸”的對稱,指在借貸記賬法下,表示資產的增加,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減少,費用的發生,收入的結轉及利潤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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