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前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十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也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區、實施宏觀調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職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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