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轉讓或清算損失,是指企業采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后,中途轉讓或到期收回以及接受投資企業清算時所取得的款項少于賬面價值的差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而低于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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