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債券的受讓方是符合上交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合格機構投資者。《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機構類型、資產和投資經歷,以及個人資產和投資經歷均作出相關規定。
其中,機構合格投資者類型包括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發行理財產品的私募基金、社會公益基金,以及QFII、RQFII等。
要求機構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且需要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個人合格投資者需在申請資格認定前20個交易日名下金融資產日均不低于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且需要具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或屬于機構合格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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