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匯核銷單是由外匯局制發、出口單位憑以向海關出口報關、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出口收匯、向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有統一編號及使用期限的憑證。
外匯局根據出口單位申請的核銷單份數和出口收匯核銷考核等級向出口單位發放核銷單,并將核銷單電子底賬數據傳送至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出口單位在核銷單正式使用前,應當加蓋單位名稱及組織機構代碼條形章,在騎縫處加蓋單位公章。
貨物出口時,將出口收匯核銷單與其他所需要的報關單據一起向海關申報;貨物放行大約一周時間以后,出口人將海關簽章后退回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報關單以及其他有關單據取回留存,準備收匯核銷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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