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的停征,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對某些稅收法律、法規有效期的停止。稅收停征的結果是,某稅法或其中某些條款從明確規定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兩種類型:
1、直接停征。即用稅法中的某一條款或單獨明文規定停止征收。
2、間接停征。即用新稅法否定舊稅法,以及根據后法否定前法的原則,對前法規定與后法內容相抵觸的視為停征。如中國現行稅收制度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從2000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采用的是單獨明文規定直接停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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