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準則下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提取的核算:
企業發生在建工程減值時,應將計提減值準備記入“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的借方和“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的貸方,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貸: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如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在建工程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作如上相反分錄入賬。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期末的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提取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應將它從“在建工程”項目中減去。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是指,企業為在建建設工程提取的減值準備。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