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00年11月10日所發布的行政法規,制定該法規的目的在于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活動,依法處理國有銀行不良貸款以及促進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并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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