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的抵充順序為,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除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另有約定的以外)。幾項債務均到期的,應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殿~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應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應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應按比例抵充。
對于主債務、利息以及費用的抵充順序而言,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主債務的先后順序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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