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是指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匯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額,減去全年的費用和扣除,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的過程。
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合并為“綜合所得”,對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需要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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