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出口退稅指的是對已納進口關稅的進境貨物,在境內經加工、制造或修理后復出境時,海關退還全部或部分原已納關稅稅額的過程,目前只對曾有違反海關法行為或長期不履行核銷義務的加工企業的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原材料、輔料、零部件等適用。
復出口退稅制對于不具備有效的保稅條件,又不易管理的分散加工的進口料件,可以保證嚴密監管,是國際上很早就普遍采用的一種海關管理制度。該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借進口料件加工名義偷逃關稅供境內消費。其缺點是有關加工企業需先行支付稅款,待成品出口后才能退還關稅。因占用資金,加工企業需增加加工期間的利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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