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人與保證人的關系具體如下:
保薦人與保證人的共同性:
1、都是擔保義務主體,都向擔保權利人承擔擔保義務;
2、都具備承擔債權危機的作用;
3、保薦人和保證人都是人保形式,都是以自己的全部責任財產作為擔保財產。
保薦人與保證人的區別性:
1、主體的義務范圍區別。保薦人以擔保義務為中心的復合義務主體,保證人是單一的擔保義務主體;
2、擔保的對象區別。保薦人擔保投入者所擁有的法定權利,保證人擔保債權人所擁有的約定權利;
3、擔保的受益人區別。保薦人擔保的受益人是上市企業的投入者,保證人擔保的受益人是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
4、擔保的依據區別。保薦人向投入者承擔擔保義務,而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擔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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