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不得扣除項目包括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和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及被沒收財務的損失、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以及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其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不是直接意義上的會計利潤,也不是收入總額。企業所得稅征收的目的在于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活動及提升企業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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