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費通常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報銷業務招待費的財務票據包括電子或紙質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定額發票、通用機打發票、財務收據等。而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第五十三條的內容規定,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情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根據第二十七條的內容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業務招待費通常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無法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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