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所獲得的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減除在該納稅期間依法允許減除的各種支出后的余額。計算公式具體如下: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應納稅所得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費用60000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者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納稅所得額=每月收入額-費用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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