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理論(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兩點:
1、代理成本包括三種:委托人監督和激勵代理人、使代理人為委托人的利益盡力而發生的成本;代理人為擔保不損害委托人的利益而支付的成本,或者對委托人遭受損害的補償成本;即便發生了監督和擔保成本,代理人的決策與使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決策仍會有差異,由此造成的委托人的利益損失稱為“剩余損失”。
2、利用代理理論可解釋審計發揮作用的機制。企業的股東與債權人和管理當局的目標函數并不總是一致,他們在組織設置與契約關系框架內追求各自特定的目標。在出現利益抵觸的情況下,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出資者可以通過監督方式使管理當局與自己的目標趨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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