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并征期的適用包括以下兩方面:
1、簡并征期適用于那些經營地點比較偏遠、繳納稅款數額比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納稅人。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
2、簡并征期只能適用于達到起征點以上,實行了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實行了簡并征期的納稅人,應該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且經過核準。
采用了簡并征期申報納稅方式的納稅人,實行按月定額,原則上其納稅期限應該合并為一個季度,經過核準之后,采用簡并征期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原則上其納稅申報方式一年內不得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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