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服務機構的規定有但不限于,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進行注冊或者備案。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并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
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劃付,確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安全、及時劃付。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確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的安全、獨立,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保證登記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