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證發出方式控制包括:
1、郵寄:為避免詢證函被攔截、篡改等舞弊風險,在郵寄詢證函時,注冊會計師可以在核實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被詢證者的聯系方式后,不使用被審計單位本身的郵寄設施,而是獨立寄發詢證函。
2、跟函:跟函是指注冊會計師獨自或在被審計單位員工的陪伴下親自將詢證函送至被詢證者,在被詢證者核對并確認回函后,親自將回函帶回的方式。
3、電子方式:選擇通過電子方式發送詢證函,在發函前可以基于對特定詢證方式所存在風險的評估,考慮相應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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