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履行原則,指債務人應按債中規定的給付標的來履行,非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不得任意變更給付標的。其含義內容為:當事人應自覺按約定的標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標的代替約定標的,尤其不能簡單地用貨幣代替合同規定的實物或行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首先應承擔按約履行的責任,不得以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來代替合同標的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實際履行。
全面履行原則是債務人不僅要按債規定的標的履行,還應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標的的質量、數量、規格、時間、地點方式全部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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