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無限連帶責任包含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兩方面。無限責任,是指所有的合伙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業的資金和合伙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在合伙企業財產不夠清償時,還要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連帶責任,是指當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所有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不管自己在合伙協議中所確定的承擔比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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