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的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第六百九十一條的內容規定,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其中抵押擔保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是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且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與擔保行為相關的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情況,是對當事人所擁有的抵押權進行保護的一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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