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的設立即質權擔保行為的設立,而質權指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履行而移交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該財產的變賣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當事人在設立質權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其中質押合同應當包括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押財產的名稱和數量等情況、擔保的范圍、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和方式等內容。同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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