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證函設計服從的具體目標即針對賬戶余額的存在認定獲取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應在詢證函中列明相關信息并要求對方確認,但在針對賬戶余額的完整性認定獲取審計證據時,應改變詢證函的內容設計或采用其他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特定審計目標設計詢證函,且詢證函的設計應當服從審計目標的需要,其中詢證函內容設計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函證的方式、以往審計或類似業務的經驗、擬函證信息的性質、選擇被詢證者的適當性、被詢證者易于回函的信息類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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