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行為的稅率選擇指增值稅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使用等行為時按照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進行稅費計征的過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第三條和第十六條內容的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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