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規定指納稅人在委托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時,受托方應當在完成加工后,以代收代繳的方式代替委托方先向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的相關規定。其中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而關于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征收管理的通知》中第二條的內容規定,對于受托方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稅款,并經委托方所在地稅務機關發現的,則應由委托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對委托方補征稅款,受托方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重復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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