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納稅義務的存在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對其公司的滯納稅金負有第二次納稅義務;
2、法人解散時,若在滯納稅款的情況下分配或轉讓其剩余財產,則清算人和剩余財產的接收人對所滯納的稅款負有第二次納稅義務,但該義務的承擔僅限其接受分配或轉讓財產的份額;
3、納稅人將其事業轉讓給與其有特殊關系的人,并且受讓人在同一場所經營同一或類似事業時,受讓人以其受讓的財產為限,對與該受讓事業有關的滯納稅金承擔第二次納稅義務等。
第二次納稅義務是因納稅義務人滯納稅款,在征稅機關對其財產采取扣押等措施后,仍不能足額繳納應納稅款時,由與納稅義務人具有一定關系的主體承擔的代替其繳納稅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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