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區稅是過去北洋政府時期根據當時所頒布的礦業條例,對探礦采礦者,以其礦區面積大小所計征的一種稅收。礦區稅對于探礦人員而言,不論探礦礦脈的礦質,一律按每年每畝納銀元五分為固定稅額。礦區稅的征收時間在每年6月和12月,由礦主向各省實業部繳納,然后向農商部報解。
隨著我國國內稅制的完善,目前已經停止了礦區稅的計征,且與礦產資源相關的內容大多都按照資源稅的形式計征,我國資源稅的征收稅率、征收對象、征收時間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的政策內容進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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