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和分公司的關系包括:
1、分公司屬于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2、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3、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4、總公司是相對于分公司而言的,總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但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經濟上的獨立地位,其設立程序簡單。
總公司是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總機構。是所屬派出機構的首腦機關,擁有對分支機構的生產、銷售、財務、人事等方面的控制權。而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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