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抵押指以房屋預售合同作為抵押物且開發商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在房屋交付后由開發商或個人前往當地房管局辦理房產證,然后攜帶房產證等材料前往對應銀行辦理房屋抵押貸款和合同修改手續的一種抵押貸款方式。我國的預告抵押行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內容監管,內容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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