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建議包括:
1、組織上的獨立:內部審計部門應對單位中一個具有足夠權力的領導人負責;內審部門經理必須能和董事會直接交流信息;內審部門經理的任免應由董事會確定;單位應當制定一個正式的章程,以書面形式確定內審部門的宗旨、權力和職責,并獲得高級管理層的批準和董事會的確認;內審部門經理應當每年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人員計劃和財務預算,以書面形式報高級管理層批準,并報董事會備案;內審部門經理應適時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交書面工作報告。
2、精神上的獨立:在分配工作任務和指派審計人員時,應避免實際的和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和偏見;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內審人員應定期輪換;內部審計人員不得承擔經營管理責任,不能參與內部控制系統的設計、安裝和執行,而只應承擔與檢查、評價和建議相關的審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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