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業務的內容包括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辦理清算交割、復核審查資產凈值、開展投資監督、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職責。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2020)》的規定,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基金托管業務,應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資格。未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機構,不得從事基金托管業務。
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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