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第七十二條的內容規定,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稅款、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以及拒絕接受機關檢查等情況時,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企業在被停止使用增值稅發票后,應當委托業務經辦人員至主管稅務機關前臺和稅務部門與企業的稅收專管人員進行溝通和解決問題,并按規定補繳稅款、補申報稅款以及繳納一定比例的罰款后由稅收專管人員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解除企業增值稅發票限制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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