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第六十九條的內容規定,修理費作為大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并可以將修理后的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時,可以計入固定資產的價值。
在會計實務中,企業計入固定資產的修理費可以通過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以及“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在企業的固定資產可以投入使用后借記“固定資產”科目,然后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并將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支出計入“管理費用”等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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