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所得稅稅抵免限額指居民個人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稅稅額的限額。除另有規定外,來源于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綜合所得抵免限額、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額之和,為來源于該國家(或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
居民個人在我國境外一個國家(或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規定計算出的來源于該國家(或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當在我國繳納差額部分稅款。超過來源于該國家(或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來源于該國家(或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余額中補扣。但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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